转向节
经审理查明,原告系X村村民。2000年7月1日,原告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X村经济联合社(以下简称X村经联社)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,由原告租赁X村X3.39亩土地,用于经营二、三产业,租赁期限自200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。后原告在上述土地上进行了建设。因认为原告在涉案土地上所建建筑系违法建设,被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原告作出青政限拆字[2017]073号限期拆除通知书(以下简称73号限拆通知书),并于同年9月27日强制拆除了上述建筑。2018年,被告与X村村委会签订流转协议,流转了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181.8亩土地,并于2019年1月支付了2018年度土地流转费。后被告在涉案土地上种植树木,且未通知原告。原告不服,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。